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
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乌海政办发〔2017〕100号
发布时间:2018-01-29 15:54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3日
乌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市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主要是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文化企业。
第三条 文化旅游业、文艺演出业、文化娱乐业、影视动漫业、工艺美术业、艺术品业、广告会展业、互联网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新闻出版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文化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旅游融合、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文化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产业科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 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 在乌海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两年(含)以上;
3. 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5. 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市范围和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 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 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两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地文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注册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参加最终评审。
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 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 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 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 企业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 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 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 企业近五年来(成立不足五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奖励、区级荣誉和扶持情况。
第九条 评审和命名
1.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文化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材料的初审和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
2.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3. 评审委员会本着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保证质量的原则,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同时评审委员会可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在相关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4. 公示结束后,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命名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颁发认定证书并授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经市人民政府命名后,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推荐产生。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须从我市被命名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中推荐。
第三章 管理与检查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经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区文化行政部门报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将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优胜劣汰。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其予以警示:
1. 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 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 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严重亏损;
4. 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 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人民政府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 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 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 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 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一年以上;
5.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两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qy8千赢国际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命名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依法享受市文化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人才工程,参加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级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文章关键词: 文化 产业 基地